試用期應投保勞保
2025-09-16
1.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:「勞工之試用期間,不得超過40日」,但該規定已經於民國86年6月12日後刪除,目前針對試用期勞基法上並沒有任何規範。目前適用期長短採「勞資雙方自行約定」,常見的約定期間為三個月。
1.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:「勞工之試用期間,不得超過40日」,但該規定已經於民國86年6月12日後刪除,目前針對試用期勞基法上並沒有任何規範。目前適用期長短採「勞資雙方自行約定」,常見的約定期間為三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