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用期應投保勞保

2025-09-16




應有認知

1.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:「勞工之試用期間,不得超過40日」,但該規定已經於民國86年6月12日後刪除,目前針對試用期勞基法上並沒有任何規範。目前適用期長短採「勞資雙方自行約定」,常見的約定期間為三個月。

2.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中,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無異。不論勞工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皆未針對試用期勞工有特別規定。因此只要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適用範圍,都需要參加相關保險,不因其身份為試用期勞工就不需要投保。

新聞出處: https://udn.com/news/amp/story/7243/8989739